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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情况下承运人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1-04-28

无单放货情况下承运人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2)赔偿额以货物的 CIF 价格计算。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其实就是按照货物的 CIF 价格(成本+运费+保险费)来计算承运人的赔偿額。
(3)足额赔偿责任。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 56 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其实就是承担货物 CIF 价格的足额赔偿责任。
3.承运人无单放货可免责的情形
(1)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门当局的。
(2)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
(3)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4)承运人签发了一式数份正本提单,想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无权要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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