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与《公司法》接轨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而在外资企业三法中,则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明确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仅限于中外合作企业),大大限制了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的投资范围。
虽然在商务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部门后续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例如: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但是仍缺乏从基本法层面对此予以明确放开的基础性规定。此次《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予以明确规定,既是国家对对外开放过程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实践经验的立法化,也是对境内企业(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平等适用法律的体现,也展示了国家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和外资进入,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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