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正式生效后,实行4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将同时废止。根据《外商投资法》,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事项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40年来,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双轨制”将统一为“单轨制”。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将同样适用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在市场准入环节,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领域外,外商投资可以与内资一样平等的进入各个行业领域,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实现内外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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