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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证据只显示单证权利人的,如何认定单证权利人与货运代理人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发布日期:2021-04-20
货运代理人实际办理了货代事务,但是除了持有货主(外贸代理人)的单证之外,缺乏认定委托人、行为人的有关证据。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推定货主和货代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单证本身以及单证上的记载可以作为单证权利人发出委托要约的初步证据,货代实际完成受托事务,可以认为其以实际行为做出了承诺,据此推定双方合同关系成立。货代作为实际履行人,应当获得完成货代事务的相应对价。转委托情况下,单证权利人(货主)为最终受益人,由其负责符合公平原则。涉及外贸代理时,虽由外贸代理人(单证权利人、名义货主)承担了费用,但因其与厂家(最终受益人、实际货主)约定由后者承担费用,仍可以向厂家追偿,最终达到厂家实际负担货代费用的效果,从而有效平衡货代、外贸代理人、厂家三者之间的利益。为避免不良司法导向,平等保护确实已委托他人甚至支付了相关费用的单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单证权利人能够举证其已就货代事务委托他人,则可对抗上述一般原则。此种处理方案能够有效平衡受益人与实际履行人的利益。相反,若简单驳回,则对实际履行人有失公正。点击了解更多: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

观点二:依照证据规则,货代作为权利主张方时,应当对谁委托他办理货代业务、谁与其成立货代合同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能认为只要货代履行了货代事务就必须有人负责、无法认定其他委托人时即由最终受益人负责。此种处理虽然在个案中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公平,却是以牺牲法律的刚性原则为代价的。观点一实际上让单证权利人承担了否认合同关系的举证责任,于法无据。相反,让货代承担对委托人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个案上似乎对货代不公,实可促进货代证据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从而有利于整个货代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减少法院的讼累。点击了解更多:无单放货是什么?

因此当出现此情况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人员,以期获得最优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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