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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
发布日期:2021-04-15
集中管辖即将以往分散有个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收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涉外商事案件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包括:
(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指在国际贸易、投资、金融、保险融资租赁、担保、证券、期货、信托、合资、企业经营等方面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合同);
(2)信用证纠纷案件(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开立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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