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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托运人”一栏填写不当
发布日期:2021-04-28
提单“托运人”一栏填写不当_涉外律师田学义

托运人是与示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在实际业务中,很多纠纷是由于出口人不清楚托运人的地位而承受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如 2003年3月,我国某出口 B 公司与西班牙 F公司订立出口合同,西班牙公司在信用证中要求提单中托运人(Shipper)栏内填写F公司的名称,我国的出口公司B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了进口商F公司的名称,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出口商 B取得提单后,在该提单上背书向银行办理结汇,但银行以提单的第一背书人出口商 B 与“托运人”栏内的记载进口商F不符为由拒绝接受该提单,不予结汇。点击了解更多:契约托运人与实际托运人不一致的无单放货责任

在此之后,出口商又获悉:载货船舶抵达目的港后迟迟不见提单持有人前往码头提货,当地港务当局又不允许该批货物进入码头仓库。于是船公司根据提单“托运人”,进口商 F的指示,将该批货物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直接交给了收货人。本案例中,出口商 B 由于没有搞清楚托运人的含义,结果导致钱货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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