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天津船舶建造律师,天津船舶建造法律咨询,天津,船舶建造,天津船舶建造,律师,法律咨询,天津律师
一、【天津船舶建造律师】服务范围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协助客户解决船舶建造相关的法律问题。我们的专业团队可以为客户提供该领域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包括对船舶建造的合同条款提供法律意见、参加船舶实体交接与文件交接等。对有关船舶建造领域的争议解决,我们专业团队拥有多次为客户全程处理有关的国内法律诉讼案件与国际仲裁案件的经验。
我们的联系方式:
法律咨询热线:185-2622-1297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写字楼12层
船舶建造律师
二、【天津船舶建造律师】知识秒懂
(一)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怎样解决
船舶融资的形式有直接贷款、船舶抵押贷款及船舶融资租赁等。考虑到税收、船舶所有权以及债权保障等因素,船舶融资租赁渐成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船舶融资租赁,对租船人来说,可用较少的资金解决生产所需;就出租人而言,所有权明晰,利润丰厚且债权又有保障。船舶融资租赁的形式主要有直接租赁、回租、转租、委托租赁和杠杆租赁(衡平租赁)。
我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它是一种贸易即船舶买卖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合同,其内容为融资,形式是融物。它是将两个合同— 船舶买卖合同和租船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租船人结合在一起的以出租人和租船人为主体的独立有名合同。
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所有权在行使过程中总是处于不完整状态,也就是说,船舶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并不是同时集中于一个主体,它存在着分离。同任何租赁一样,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期间,亦是让出船舶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所有权,是仅仅保有船舶处分权,它是随船舶租赁债权实现程度不同而变动的所有权。船舶出租人的所有权是一项受其租赁债权严格限制的权利。
三、【天津船舶建造律师】推荐阅读